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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

  (六)进一步完善用地指标项目管理制。改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方式,在滨湖新区等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试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差别化”管理,依据项目建设速度和规模,试行计划“集中下达、一次审批、分期执行”新机制。

  (七)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优化报批机制,完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实施“先转后征”或“先征后转”征收(用)、转用新方法,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建设用地“市审批、省备案”新机制。征地报批涉及的各个程序采取“前置、合并、同步”等方法,最大限度地优化征地报批流程,实行征地预存(收)款制度,修订《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和《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先落实“社保”,后实施征地,完善征地区片地价体系,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仲裁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深化全市土地储备制度改革。修订《合肥市土地储备办法》,健全全市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体系,将整理、收购或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纳入政府储备,明晰储备土地的产权,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其具备供应和建设用地条件。促进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同步。力争3至5年,储备土地“净地率”95%以上。

  (九)继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土地有偿使用面,试行地下空间有偿使用制度,细化《划拨用地目录》,逐步推行经营性公益设施、基础设施和文教体卫等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到2015年,全市有偿供地比例达到80%以上。

  (十)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双向约束”机制。制定《合肥市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形成多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并联预审机制,从源头上严把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关。从规划、土地、财政补贴等方面制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措施,促进土地由“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转变。

  (十一)进一步完善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阳光地产”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继续推行经营性用地“定期推介、全国公告、政府拆迁、净地出让”的供应方式。制定《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合肥市经营性用地增值地价征收办法》。

  (十二)坚决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实行各县(区)、开发园区闲置土地清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合肥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和《合肥市工业用地弹性使用年限实施办法》,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的“收回(购)”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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