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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职责分工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全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监督与指导项目实施情况,成立由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小组,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总结和交流经验,并及时上报卫生部。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市项目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明确责任,承担辖区内项目工作的安排、指导,监督市级支援单位的实施情况与资金下拨审核工作,并定期向省厅项目办反馈情况信息,推进项目工作的开展。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县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掌握项目工作进展,承担辖区内项目工作的安排、指导,监督县级支援单位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地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反馈工作动态和信息。

  4.支援单位。根据受援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项目支援工作计划。选派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指导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开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派驻到受援单位,定期轮换开展业务工作。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使项目实施效益实现最大化。

  5.受援单位。不得向派驻人员发放任何补贴及奖金,但应提供免费住宿。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利用接受帮助支援的机遇,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支援人员的出勤、考评、鉴定等工作,以此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中央及地方财政给予了资金补助。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支援单位补助5.4万元(按照每所乡镇卫生院派驻3人,每名派驻人员每年1.8万元的标准),用于派驻人员在受援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费、旅差费等一切费用。其中派驻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每月最少得报销一次单位到派驻地往返旅差费,派驻人员在支援期间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伙食费、旅差费、工资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支援单位支付。

  (二)资金管理

  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157号)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严肃处理。有对口支援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专账,并保留有关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工资等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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