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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卫农发〔2009〕128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全省卫生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结合卫生部年度农村卫生工作部署,制定《黑龙江省2009年度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9年度农村卫生工作要点

  2009年,全省农村卫生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厅党组“一年有新进展、三年有新突破、五年上新台阶”的总体要求。以建设三大支柱:新农合、服务体系、“三网四化”管理,打好两个基础:队伍建设、初级卫生保健,实现一个目标: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全面开展农村卫生工作。

  一、巩固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平稳、健康发展

  (一)完善新农合管理和运行机制,保障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全省新农合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仍需逐步健全和完善。在保证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0%的前提下,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提高筹资标准,加大补偿力度,扩大受益面;加强医疗机构和医药费用监管,完善定点医院监管措施,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新农合管理能力;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运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规范协议就医工作,研究现阶段开展的“二协议”就医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今后制定对参合农民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

  (二)制订有益于群众的政策,探索新农合补偿新模式

  2009年我省新农合工作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在学习借鉴其它县(市)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不断实践创新,推行参合农民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补偿报销试点工作;逐步统一诊疗服务项目和药品报销目录,方便农民异地就医结算;严格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使新农合当年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资金总额的15%,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资金总额的25%,提高参合农民的实际住院补偿比。

  (三)严格监督管理,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控制工作

  为加强全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省卫生厅制订下发了《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黑卫农发〔2009〕42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本办法认真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审批、就医、治疗、转诊、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为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控制工作,我们将在2008年对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的基础上,推广“大额费用上报制”及“单病种最高限价”等综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注重普及中医适宜技术,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农民受益水平。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取消不合格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促使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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