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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为本次登记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要做好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培训、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各中介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区县安监局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帮助企业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填报和网上申报登记工作。

  三、普查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使用)场所;

  4.重大危险源设施中涉及到的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二)网上登记备案的信息及材料

  为方便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开发了网上登记系统(网址:www.51safe.com.cn),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

  2.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3.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4.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情况报告。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三年有效,期满应及时上传新的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报告每年上报一次;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同时更新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主要任务

  1.掌握上海市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建立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监管体系;

  2.指导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

  3.建立市、区(县)、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4.夯实基础,加快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为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打下基础。

  四、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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