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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9〕5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今年是落实“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关键年,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不断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水平。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本系统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档案,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及登记备案工作。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落实中央在沪企业、上海化学工业区以及有关控股(集团)公司系统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区县安监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登记范围及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结合换证由承担现状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重大危险源评价专篇,使用企业已由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做过安全评价),填写《重大危险源普查表》,进行网上登记,并做好数据的及时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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