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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卫生厅是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站前置审批(备案)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项目的前置审批(备案),对网站相关专项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对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省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

  第六条 申请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主办者,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办理网站前置审批(备案)手续: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申办机构的性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申办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

  (三)申办机构主要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资质证明。

  (四)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申请机构(个人)到省卫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或黑龙江省卫生信息网站下载)并填写《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前置审批(备案)表》,交由省卫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卫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省卫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机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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