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的通知
(冀财预[2008]16号 2008年3月20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了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中关于“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激励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自2008年起省实施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实施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分类施策。省以不同力度激励困难地区、中间地区和较好地区竞相发展,增强市县发展动力和自立能力。二是平稳推进。保持各级既有财力,重在通过增量调节,调动各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三是简明规范。在确保激励性财政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力求简便易行、统一规范,有利于政策衔接和具体操作。
二、体制政策内容
省以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收入划分体制不变,通过合理确定地区分类和分成增长率,实施激励性财政体制。
(一)地区分类
1、县(市)分类。根据近三年来各地区人均GDP、人均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和机关公务员津补贴水平四项财政经济指标的综合平均值,将136个县(市)分为困难地区、中间地区、较好地区,分别实施不同的激励政策。
2、设区市本级(含所属市辖区、开发区,下同)分类。根据近三年来市本级财力情况和市直机关津补贴水平,对11个市分别适用中间地区和较好地区的激励政策。
3、地区分类结果。61个县(市)属于困难地区;37个县(市)和4个设区市本级属于中间地区;38个县(市)和7个设区市本级属于较好地区。
(二)激励政策
1、省对困难地区实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政策。省以2007年在困难地区实际分享“四税”收入为基数,2008年及以后年度省分享“四税”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
2、省对中间地区和较好地区实行“超分成增长率收入全返”政策,并实行不同的分成增长率。省以2007年为基期年,确定中间地区和较好地区“四税”收入分成增长率分别为5%、8%,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超过分成增长率以上的当年收入,省分享“四税”收入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