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含外籍人员)。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同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退出市场终止的,应在单位终止前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金额且注销个人账户的,应办理职工个人注销登记。
第九条 登记及账户设立其他政策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不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下限,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及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并适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