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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哈尔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承办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以中标企业为主体承办家电下乡工作。
  (二)坚持政策公开、信息透明原则。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做到政策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三)坚持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
  (四)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防止责任不清。承担管理责任的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不得排斥其他中标产品的销售,要方便农民选购家电产品。
  (五)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产品断档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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