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驻厅监察室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全厅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
第四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负责编制的城乡规划;
(二)拟批准的资质、资格许可;
(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
(四)负责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六)负责组织或实施的涉及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措施或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处室拟公示的重要事项,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省建设信息中心统一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