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当事人或者有关参加人;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六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的姓名、部门、职务;
(四)决策发言人陈述的拟决策事项及理由;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观点、意见、建议及理由;
(六)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七)听证主持人的总结发言;
(八)其他有关事项。
听证代表在听证时提出的证据材料,应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依法随卷归档或妥善保存。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审阅并签名。听证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如实记载事由。
第十七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
(三)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八条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合格的听证报告,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办公会议不予讨论通过。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经上级机关或本厅领导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 在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