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监督的内容
(一)按照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的重点工作是否进行了通报;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方法、途径和程序进行通报;
(三)通报的情况是否真实、信息是否正确;
(四)通报组织人对通报中出现的问题和通报后的群众反馈的信息是否进行及时妥当的处理;
(五)是否将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六条 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监督的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了相关信息;
(二)“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是否随时畅通,有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三)是否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七条 监督方式
(一)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了解情况;
(二)听取汇报,掌握情况;
(三)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抽查检查或专项督察,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
(六)其他有利于四项制度贯彻落实的方式。
第八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实施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二)在实施重要事项公示制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