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期限内难以调解完毕的,受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向委托机关提出延期要求,经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确有困难,难以在期限内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约定义务的,经委托机关同意,可在协议书中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约期履行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协议书生效后三个月。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委托调解程序:
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基本案情后,依据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经审查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人民调解的权利。
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公安机关应当向受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以下材料:
(一)公安机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单》;
(二)《人民调解申请书》;
(三)报案人、被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四)加害人讯问笔录复印件;
(五)验伤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有关证据或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委托调解程序: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两类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据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有关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告知有申请人民调解等权利。
各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受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以下材料:
(一)人民检察院《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单》;
(二)《人民调解申请书》;
(三)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移送的有关材料或复印件。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五日内通知并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办理情况反馈单》移送委托机关。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回访记录》等有关材料移送委托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