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
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
为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独特作用,确保《宁波市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规定》(甬政法[2006]4号文件)的顺利执行,进一步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司法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
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实现政法部门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管辖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两类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案件和财产损害案件是指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和故意侵害、损害他人财产;且社会影响不大的犯罪情节轻微;一般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刑事案件(以下简称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