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甬党办[2008]2号 2008年1月4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建设“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7〕79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也是基层政法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相对于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基层司法所建设还相对滞后,存在着机构不够健全、队伍不够稳定、管理不够规范、发展不够平衡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要求和省、市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人员编制,为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
(二)健全组织机构。司法所按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根据实际,切实推进司法所建设。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特别重的乡镇(街道),可建立县(市、区)司法局派驻的司法所,派驻司法所统一挂“××司法局××司法所”牌子。
(三)落实人员编制。加强对司法行政编制的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司法行政编制用途,确保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得到落实。要为司法所配备符合需要的工作人员,确保有人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重点对2000年以来国办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脱钩改制及其他部门借用的司法行政编制进行一次清理,将清理出的编制用于充实基层司法所。
(四)理顺管理体制。司法所应坚持在镇乡(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运用镇乡(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发挥职能作用。司法所实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镇乡(街道)双重管理的体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驻镇乡(街道)的司法所,其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录用应征求镇乡(街道)的意见;其他司法所人员的录用、任免与调动应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