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户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农民工在城市落户的门槛
(一)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实现城乡劳动力统筹结合起来,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为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入户提供便利,着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凡在我省城市(含大、中、小城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户口。
(二)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市、县(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
(三)对在我省就业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国家和省级授予劳动模范的农民工、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者,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进一步放宽各类人才户口迁移管理政策
(四)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凡自愿来我省工作的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落户,后找工作。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常住户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已为高校毕业生开展该项业务的教育部门所属就业指导中心可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