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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四)促进科技转化。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扶持产业发展。积极引导闽台产业对接高新技术项目进入园区,组织台商科技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海峡西岸LED和光伏产业示范园区。台商科技产业园区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

  四、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

  (十六)加强投资促进。研究出台《福建省台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目录内各类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的现行优惠政策;对台商来闽投资重大临港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一项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跟进政策。

  (十七)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台湾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企业;台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在福建省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拥有子公司3个以上;台资企业申请使用不体现行业特点或经营特征的企业名称,允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行业3个以上大类;台资企业申请冠或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词的名称,允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十八)简化登记手续。放宽对台资企业的前置审批要求,符合条件的,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义来闽投资的,允许凭其第三地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直接办理登记;允许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台资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在同一县级辖区内分离的,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指导台资企业利用国家工商总局为我省专门开通的网上申报通道,申请使用含有“(中国)”字样等影响力较大的企业名称。

  (十九)满足用地需求。对台商科技产业园区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台资项目,在用地指标上比照省重点项目办理。

  (二十)提供人才支持。引进台湾人才,为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发挥我省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闽台职业教育、闽台校企、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合作,加大台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引导省内普通高校、职业技术学院(校)针对台资企业布局和用人、用工要求,设立对口专业,培养台资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探索开展专业人才订单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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