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辖市、区政府值班室(应急办)全年实行专人专职、昼夜24小时值班;各街道(镇)值班室人员原则上应专人、专岗,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不得雇请临时人员和门卫值班,不得以传达室、总机代替值班室。
(三)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值班人员,原则上由办公室(秘书处)或相关职能处室人员轮流担任。相关职能部门应备有应急处置队伍。
(四)相关重点基层单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配备相应应急队伍。
(五)社区依托物业企业,村委依托警务室等,加强值守应急,要通过设立信息员,明确信息报告任务,确保信息畅通。
(六)各级、各类值守应急工作,承担本区域及职能范围内的信息传递、事务协调等功能。
第六条 值班安排
市值守应急工作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负责安排。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辖市、区,各街道(镇)值守应急工作由本级行政办公室(秘书处、科)安排。《值班表》每月至少编排一次,并由本级行政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节日值班
每年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元旦等长假,按下列要求组织值守应急工作。
(一)值班时间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通知》执行。
(二)市各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在放假前一周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送节假日《值班安排表》。《值班安排表》包括时间、人员、联络方式(手机、值班电话)等内容。
(三)节日期间,实行领导带班制,加强值班力量,重要岗位实行主副班制,各级领导要根据《值班安排表》轮流到岗带班。
第八条 值班记录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值班登记薄》,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守应急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置情况在值班登记簿上作详细记载。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完整的值班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规模、联系人、联系电话、处置措施、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值班登记薄》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 值班交接
搞好值班交接。交接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岗,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