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值守应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4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值守应急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常州市值守应急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各辖市、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街道(镇)、社区(村委)及相关重点基层单元的值守应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依据《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政发〔2006〕155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辖市、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街道(镇)、社区(村委)及相关重点基层单元的值守应急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值守应急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值守应急工作职责
(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置。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建立健全值守应急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守应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四)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单位值守应急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值守应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负责与非市属单位及相关企业单元建立畅通的联络渠道,开展业务交流、互通信息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值守应急工作制度
第五条 值班组织形式
市政府、各辖市、区政府及其承担专项应急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街道(镇)及相关重点基层单元均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一)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及履行专项应急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全年实行专人专职、昼夜24小时值班。随着某种突发事件发生概率增大,需要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值班的,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情况进行明确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