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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及省驻济单位、市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完成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单位,要在2009年7月底前向当地安置部门写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报告,并按照1名退役士兵8万元的标准,于10月底前向当地安置部门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人数不得超过安置计划的50%。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待安置期从到安置部门报到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极探讨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培训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平台,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多种方式就业。
  (六)重视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关心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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