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依法需要进行论证、认定、验收的申请事项,应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进行论证、认定、验收,并做好记录,参与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对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联审,或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的申请事项,应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共同实施现场核验,做好联合核验记录,或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作出加盖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准予备案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处研究决定办理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报行政审批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并送达加盖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
(二)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办人员共同研究后,向行政审批处处务会议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行政审批处应当召开处务会议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行政许可意见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处征求委相关职能处室意见或报委分管领导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行政审批处依法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应在受理当天填写《市建委行政审批事项运作流转单》(以下简称《流转单》),明确协办处室及期限,在受理当天或次日上午将《流转单》及申请材料移交协办处室。
(二)协办处室应按照《流转单》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经处室负责人或报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出协办意见并反馈行政审批处,协办处室的反馈时间应比承诺时限提前一个工作日。在办理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核验或组织专家审查的,应在反馈协办意见的同时提供现场核验或专家审查记录。
(三)行政审批处在收到协办意见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 对依法由本委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加盖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对依法由上级行政部门履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加盖本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行政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