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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批后监管,制定并监督实施有总量、结构和布局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规划,并协助行政审批处做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论证、认定、验收,根据行政审批处的建议,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行政审批处。
  第七条 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组织行政许可的听证,会同驻委监察室处理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
  第八条 行政审批处与委相关职能处室应按照优化流程、提高效能、强化监督的要求,建立职责清晰、沟通顺畅、衔接紧密的内部工作制度。行政审批处应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行政审批工作运行情况和月报表报送委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相关职能处室也应将行政审批依据、事项、申请条件发生变化情况和批后监管有关信息在3日内通报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和驻委监察室应在完成举报投诉查处3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行政审批处和相关职能处室。

第三章 受理

  第九条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是否属于市建委的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委行政许可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委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凭证,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委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专用章的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加盖委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专用章的受理凭证(列明受理事项名称、申请材料件数、受理日期、承诺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对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核验的申请材料,应指派两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验,主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条件、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管理制度、对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核验,并将核验情况进行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并做好记录。对依法需要听证的事项,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听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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