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厂区须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噪声源和设备的隔声、吸声降噪措施,空压机、抛丸机、切割机等高噪声源须置于室内;加强钢材装卸过程的噪声控制;按要求设置高架隔声屏,禁止夜间进行室外作业。确保厂区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厂界外为3类声功能区的排放限值。
(四)做好厂区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作,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并做好中水回用工作。厂区含油废水等生产废水及初期含油雨水经除油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自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6)中二级标准后通过鹤浦船舶基地公用排海管(拟设于振鹤船厂岸段)低潮位淹没式排放附近海域。含油废水另设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小于150立方米),防止突发事故时超标排放;水火校正、试压水等回用于生产或绿化。项目不得进行金属表面处理加工。
(五)码头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必须与生活污水一并收集上岸处置。靠舶船只含油废水与生活污水按照规定由当地海事部门收集处理,禁止船舶在码头作业区排放废水,或设置接收船舶废水的备用管道与接口,必要时送该项目陆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码头施工作业应选择环保型船舶和机械,以尽可能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六)生活垃圾、生产固废等须分类收集和储存,厂区内设专门堆放场地和容器,并做好避雨防渗工作。废铁矿砂、钢材、木材、电缆均应充分回收利用;废漆桶应分类收集、堆放在专用仓库,由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废漆皮、废活性碳、乳化液和废焊条、焊渣等危险固废须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七)制订风险事故防范应急预案并报象山县环保局备案,落实有关措施。加强各类化学危险品(乙炔、丙烷、油漆、有机溶剂等)装卸、储存和运输过程的管理,防止火灾、泄漏、溢油等各类风险污染事故发生。建立严格的环保管理制度(滤袋定期更换、粉尘和含油废水事故排放应急处理、环保定期监测等),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生产中的现场管理和设备维修,防止各类污染事件产生。
三、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施工期生活污水、扬尘、噪声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施工期垃圾及施工机械维修产生的含油废水须收集后送岸上委托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