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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公安、发改、交通、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的投入,制定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方案,逐步减少重点路段无标志、沿河危险路段无护栏的农村道路;研究扶持发展农村客运市场、解决农民出行问题的工作意见,积极争取政府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优化客运班线。年内各市要推出1个较好解决农民出行安全问题的示范县。

  (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2号),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配合,对现有的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全部安装cPs动态安全监控装置,并督促落实专人值班监控制度,强化对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和驾驶人的教育管理,推动企业、车主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新增营运客车,在注册登记时应当安装汽车行驶安全监控装置。对不符合营运驾驶资质、身体患有疾病影响安全驾驶和记满12分的驾驶人,不准驾驶车辆。对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和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未处理的客运驾驶人,一律停驶、停运。交通、公安、教育部门要积极督促车辆单位严格落实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接送学生上放学车辆驾驶人每年定期体检制度。

  (七)交通、安监部门要对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内部教育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加强检查考核,总结表彰先进典型。公安、交通部门要推广应用重点车辆安全源头监管信息系统,规范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等级评估制度,每月排名,全省通报。依法从严治理驾驶人队伍,进一步完善“荣誉驾驶人”、“黑名单”和“重点单位”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的,坚决按责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把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检验关,定期对驾校学员考试合格率及驾驶人违法、事故率进行统计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公安、农机、安监、发改、交通、质监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变型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动车等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的监管,提请政府出台加强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

  (八)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三号修改单相关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等环节对货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进行把关,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确保年内应当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安装率达到100%。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安全隐患特别是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质监、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检测质量进行考核,开展检测项目比对,重点检查是否具备检测资格和条件、是否按标准和规范检验、是否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对不具备检测资质条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及违法违规的机构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取消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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