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需同时申报一项或若干项本企业最主要的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申报项目不再进行专家评审,由科技中介机构组织评估并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实行项目备案制。
第十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在“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网址:www.nbsti.gov.cn)填报《宁波市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网上申请成功后,由各县(市)、区科技局统一收集汇总本区域企业的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于次年5月31日前集中报送市科技局。每家企业的申请书面材料包括:
1、《宁波市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
2、《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一项或若干项企业最主要的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的科技研发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3、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证明材料;
对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提供由当地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研发费用数据;
对未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申报企业出具查询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及“销售收入”等统计报表的联系单(基本格式见附件3)。
4、企业上年度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协议(或合同)及实际成交额支付凭证复印件、受让方收款发票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投入的详细清单(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投入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额,经市财政局、统计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在宁波市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10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署名提出。市科技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并出具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正式下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文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下达的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通过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将资助款直接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