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范围包括以下八类企业:
1、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试点);
3、经认定的具有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
4、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5、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
7、设立在宁波研发园区内的科技型企业;
8、设立在宁波市工业设计与创意街区内的科技型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单独规范记帐,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含3%)。核定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时,研发费用包括各级财政科技补助经费。
第七条 资助方式及资助额度
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基本补助比例×[1+(企业上年度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实际成交支付额+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投入)/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其中:
(1)基本补助比例,根据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及全市核定的企业研发费用总和确定;
(2)实际计算出的企业资助额度为市本级资助额度,企业所在县(市)、区(包括“三区一岛”)须按1:1进行配套;若计算出的企业资助额度市本级不足3万元,市本级不予补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享受的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市本级不超过150万元);
(3)若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系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如:“企业上年度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实际成交支付额+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投入)/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超过60%的,按60%计。
第八条 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核定依据
(1)对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抵扣的研发费用为准;
(2)对未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 上年度各级财政科技补助总经费。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以上报市统计局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2、B107-2表)的第14项为准,包括企业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即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的第15项与第22项)。企业要根据科技活动情况、财务原始记录、统计原始记录及时搜集整理、建立“科技活动项目统计台帐”(格式见附件1)。上年度未向统计部门如实填报“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2、B107-2表)及“科技项目一栏表(L107-1、B107-1表)”统计报表的企业,不进行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