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科计[2008]12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财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自主创新的主体,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制定了《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技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的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经费来源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三条 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等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的是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的资助,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提出申报,经县(市)、区科技局等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资助金额按当年确定的资助比例,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六条 申请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应具有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