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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七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当填写《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含专利的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二)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三)企业专利技术工作总结;

  (四)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批文(复印件)。

  第十八条 资助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设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考查情况,由专家评审组进行审核考察。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4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0%以上的,资助20万元。申报的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6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5%以上的,资助40万元。

  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50%。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不再享受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资助。

  第二十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已列入其他类科技技术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立项支持。

  每家申报企业当年限报一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上述所要求提供的利税、技术开发费数据以市统计局提供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涉外专利补助申请表、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和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可至宁波市科技网(http://www.nbsti.gov.cn)下载。

  第二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甬财政教[2003]410)、《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甬科知[2006]113号)和《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6]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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