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处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务会议讨论的专利示范企业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编制项目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二年复核一次,凡示范期内专利申请增量在10件以下、含专利技术产品的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下的专利示范企业,视为未通过复核,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的,取消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三章 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是指企业法人单位从事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根据产业化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专利技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且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中的一国或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
(二)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
第十六条 承担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拥有自主专利权,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能运用专利和专利制度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三)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领域服务业,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能落实有关专利方面的奖酬规定和要求;
(七)含发明专利、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4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