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章 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 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被确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可获得资助20万元;列入省级示范企业的,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试点企业的,补足50万元;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60万元。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工作。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50%。

  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符合市专利示范企业条件,可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且可参加省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再享受本条省、市示范企业所列的资助。

  第七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近三年内拥有各类有效专利12件以上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20%以上。

  第八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三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汇总表;

  (四)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九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按属地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条 认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中介评估(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评审组由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校、企业等单位的科技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等组成,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