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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1日)废止

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甬科知[2009]14号、甬财政教[2009]206号 2009年03月26日)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市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自主创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且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按一件计。

  (三)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50%,市级资助资金每半年度发放一次,按照专利权人地址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

  (二)专利证书;

  (三)宁波市涉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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