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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2)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全面贯彻实施;

  (3)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是:

  (1)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负责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风险抵押金、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4)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

  (5)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运销等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别抓,全体领导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要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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