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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融入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为建设现代新昆明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一)政府相关负责人职责

  1.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督促检查;

  (3)每年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开展1次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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