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上级监察机关及省以上领导批转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履行工作职责、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情况;
(六)检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的情况;
(七)检查行政管理内部事务的行政效率情况;
(八)检查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七条 市监察局对行政效能进行检查或调查时,有权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采取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决定。确有必要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对立项的检查事项应当拟定检查方案,经市监察局负责人审核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的部门和检查事项涉及的部门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可以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由监察机关向市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被检查的部门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奖惩意见或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和办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效能的投诉。
第四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奖惩遵循奖勤罚懒、惩腐倡廉、奖惩得当、公开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