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次申请用款计划前,须对上一次专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次下达批复前,对区县、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专项补贴情况进行复核,对出现结余或不足的,在批复用款计划时予以核减或追加。
第十七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请专项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特困人员花名册(样式见附件2);
(三)北京市就业特困人员认定表(样式见附件3)、《再就业优惠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就业特困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样式见附件4);
(五)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书面申请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用款计划申报表》(样式见附件5);
(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特困人员花名册(样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 专项补贴用于就业特困人员下列支出:
(一)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照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征缴的有关规定缴纳;
(三)福利:按照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费;
(四)劳动保护:用于支付防暑降温费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五)管理费:用于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办公费、管理人员工资和必须支付的其他费用。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专项补贴的10%。
第二十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专项补贴要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补贴收入在“其他应付款”、“拨入专款”科目下,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区县财政、其他渠道”明细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