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各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落实情况和结果书面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重大隐患,在整改完成后,要经相关部门验收认可,并有书面认可材料。
第九条 《唐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参加人员签字表》的格式由唐山市建设局制定(附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并经相关责任部门验收认可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提交工程备案部门,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要向竣工联合验收组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编写的包括消防、人防、节能和电梯等专项施工内容在内的工程整体施工及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附属工程项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做出相应承诺后,可先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唐山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组
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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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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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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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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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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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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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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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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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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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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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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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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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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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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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许可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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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许可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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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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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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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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