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
经联合审查,该项目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
年 月 日
附4:
唐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业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发〔2009〕1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唐政办〔2009〕28号)和《关于公布保留的3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唐政办〔2009〕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竣工联合验收的召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全部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安装)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
(六)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要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八)建设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九)具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条 在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等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书面申请后,及时将验收工程的名称以及验收的时间安排和地点通知各相关部门;
(二)参加验收的政府各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按各自职能开展验收的各项工作,包括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召集参加验收的各部门召开联合验收会议,征求部门意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验收结论,各部门签署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七条 应参加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部门,缺席视为默认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