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小组采取考核、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机构和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通报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予以适当扣分,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由驻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驻该工商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反映。
纪检监察机构对于群众反映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反映人反馈。
第三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或以政务公开名义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在政务公开中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开权利人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