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承办该事项的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批准延期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时限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结时限。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本机关保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审查认定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用下列方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办法提供政府信息,只能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第四章 局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下列信息应向机关内部公开:
(一)机关重大决策、重要部署;
(二)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基建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处置、政府采购事项以及其它事项;
(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重大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
(六)其他需要向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向机关内部公开信息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