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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内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当面申请,由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办公室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时间。

  第十五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移送承办该政府信息的有关职能机构办理。承办机构应区别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及其理由;

  (五)不属于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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