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对政务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保障提出建议方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督促、检查和考核政务公开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职能机构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领导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机构领导对本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机关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社会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概况信息:本机关的机构职能、领导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值班电话;
(二)计划总结:本机关年度工作报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总结;
(三)法规公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本机关依法应公开的公文;
(四)工作动态:政务动态、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公告公示、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公选公招、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
(六)财务信息:基建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处置、政府采购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七)行政执法与公共服务:按《四川省省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中确定的行政执法项目梳理政务事项及办理指南信息,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诉讼、行政听证等指南信息;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及办理指南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将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其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类别、名称、索引号、基本内容、责任单位、公开程序、公开范围、发布日期、公开时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