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
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继续深化的实际,在总结以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务信息,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信息载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等工作情况。
第三条 政务公开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拟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李柏云任组长,副局长沈健,纪检组长、监察专员陈上权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法宣处、财务处、人教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主抓政务公开;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主抓局务公开;法宣处、财务处、人教处按职能职责负责有关公开事项。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