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等职责中,发生其它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国家工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发生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其它行为,依照《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构接到关于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举报或控告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不能当时答复的,应在接信、接访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或举报人说明理由,属于应由其它机关受理的应尽可能给予指引帮助。决定受理的,应迅速转办、交办或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自接信、接访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情节复杂的,由局纪检组组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投诉、举报或控告内容超越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处理时限执行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规定)。
处理决定作出后,于5 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或举报人、控告人。属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件,应在收件后的规定时限内调查审结,在按时限向实名投诉人或举报人、控告人回复处理结果的同时,从速向交办或转办机关报告或备案。
第十一条 针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和影响面宽的有关行政效能的重大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局纪检监察机构可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政府政务中心的支持下,联合进行调查,共同研究后,由所在局作出处理决定和回复,或者报告有处理权的上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