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事项申请应当受理、审批而不予受理、审批的;
(四)在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中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的;
(五)对办理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按规定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而未出具的;
(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应当给予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未能在承诺时限内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结有关事项的;
(八)未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往返的;
(九)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请示而不报告请示的;
(十)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情形的。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告诫,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停职检查,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赔礼道歉,已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了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
(二)干扰、阻扰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作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在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性审批事项中,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礼品、礼金、宴请和参加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情节的;
(六)对自办、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及时调查处理或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造成了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