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组织实施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部门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窗口)、监督举报电话等政务公开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本部门与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相配套的登记制度的;
(四)政务服务窗口出现无人值班现象的;
(五)所在单位多次出现超时办结行为或多次发生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六)办理行政事项中主办机构不负责任或协办机构不予配合,推诿扯皮,造成超出承诺时限延误工作的;
(七)属政府审批的事项,本机构不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审查意见的;
(八)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的;
(九)擅自设立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对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的;
(十)越权审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十一)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审批许可费,或非法设立有偿咨询服务的;
(十二)利用行政资源违规为其它单位、部门、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提供非法定职责的代理、代办事项的;
(十三)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请示并予以妥善处置的;
(十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十五)所在单位出现其他严重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情形的。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责令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或免职,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二)未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有关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