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企业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 烟草广告审批;
(三) 户外广告登记;
(四)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对本单位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工商机关建设,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和履职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制度的执行主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