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集中办理属于工商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在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领导和对办理事项的预警、督办,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重大的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先办;条件齐备,当场办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确需要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时限届满前,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受理该事项的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或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期。
批准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时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结时限。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的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窗口经审核决定不予受理、审批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审批)的文书,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不予受理或审批的理由和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窗口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应由具体经办人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答复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的;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办结时限的;
(五)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五条 下列行政审批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给予答复,超过法定期限视为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