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30日)内办结;内资公司及分支机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非企业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烟草广告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法定为 20日)内办结。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商品展销会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办结。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机构电话,并在办理场所、红盾信息网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并在有关回执中填写清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完备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进行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保证按时办结。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计算在内。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需补正的证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告知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办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