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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首问首办责任制》(川工商办〔2007〕252号)即行废止。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构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部门和服务窗口,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在规定的时限之内。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理。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时办结承诺期限:

  (一)申请企业注册登记,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登记机构认为其材料不需要进行核实的,当场予以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场(法定为当场或5个日内)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文件、材料。

  (二)内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登记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在申请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及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当场办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在申请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及网络畅通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法定为1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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