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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事宜,并告知承办该事项的具体机关和联系方式,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所涉及到的本机构主要职能部门为首办责任部门。首办责任部门应指定首办责任人。

  首办责任人要及时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并负有跟踪、办理、回复办事结果的责任。要做好情况登记,给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时、准确的答复。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在对外承诺或法定的办结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在服务承诺期限内或法定时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办理事项,首办责任人必须向有关领导报批,并在时限期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因和理由。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紧急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必须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首办责任机构对涉及本机构若干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的事项,应会同相关部门或相关机构共同办理。由首办责任部门或首办责任机构做好牵头协调工作,负责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有权向其所在机构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投诉。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对本单位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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